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7號
TCDV,112,訴,247,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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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天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盈、吳佳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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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