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台中中學紀念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韓伯欽
訴訟代理人 郭泰元
林柏芬
被 告 台中市立中學同學會 林玉璟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