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何炳輝 被 告 何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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