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47號
TCDV,112,訴,184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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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何炳輝

被 告 何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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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