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林俊成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被 告 林玲君
林育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於113年1月18日宣判,惟因本件被告林玲君未委任訴訟代 理人,且本人於前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亦未到場,又原告未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致本件有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違誤,是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