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8號
反訴原告 陳建鴻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彩鳳、陳錦田、陳錦德、陳錦滄、陳
品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各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55,47
6元(聲明第一項至第五項),及各應代反訴原告清償積欠烏日
區農會貸款458,3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後之各期利息債務(
聲明第六項至第十項),上開各項聲明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69,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