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11號
TCDV,112,補,271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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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1號
原 告 項榮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姚海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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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