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527號
TCDV,112,補,2527,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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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7號
原 告 林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第一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聲明分別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各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0萬元、15萬元、50萬元、50萬
元本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265萬元(
計算式:50萬元+100萬元+15萬元+50萬元+50萬元=265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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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