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林映谷
被 告 陳俊宏
楊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予原告及其他合
夥人全體所有,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903
元(即原告陳報系爭設備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9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設備名稱 數量 現值 1 TMT CNC車床-TTB-20CL 1台 812,700元 2 正代TMT CNC車床-型號TTB-20CL(00000000CA) 1台 405,167元 3 GOOD Way GA-0000000000 1台 583,036元 4 小計 3台 1,800,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