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093號
TCDV,112,監宣,109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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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林OO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代 理 人 高馨航律師
相 對 人 宋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宋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林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林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因失智症送醫治療,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 ,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 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 對人之女林OO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口名簿、親屬系統表、診



斷證明書、親屬會議同意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意書、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配偶,依法 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而本件經送請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罹患阿茲海 默失智症後造成記憶、認知功能障礙,其受意思表示之能力 、為意思表示之能力,以及辨識他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皆已呈現明顯喪失,且幾乎不可能回復,已達監護宣告之標 準等情,有該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可憑。是聲請人上開主張 ,核與卷證相符,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及依 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林OO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監護人於本裁定 確定後,應會同林OO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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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