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057號
TCDV,112,監宣,1057,202401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林宜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代 理 人 鄭晃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高慶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二、選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高渝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 月1日因口腔癌疾病至醫院進行醫療手術,未料,相對人接 受醫療後之狀況不佳,於112年6月8日因呼吸衰竭放置永久 性器切,導致無法言語,且目前全身癱瘓,已成植物人,生 活無法自理,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選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另請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關係人即相對人之 弟高渝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高渝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會議同意書、關係人高渝洆出具之同意書。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資料。
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6.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1月15日院精字第1130000676 號函暨所附鑑定書。
(二)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合併認知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



關係人高渝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錄:
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