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95號
TCDV,112,消債更,295,2024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欣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萬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賴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朱豐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欣怡自中華民國 113年1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 下同)3,459,407元,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 成立。惟債務人現每月收入約36,12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 出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戶籍資料、存摺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相關費 用支出單據在卷可證。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 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 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