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54號
TCDV,112,消債更,25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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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姜叔君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姜淑君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姜淑君 (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8000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14600及子女扶養費12000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債務合計約000000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



解成立,嗣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毀諾,爰請求准予 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三 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債務人臺中北屯 郵局、 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中國信託西屯簡分行存摺明細 、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協議書、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月15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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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