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劉容禎 住○○市○○區○○區○路00巷00弄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雅蕙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
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
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