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21號
TCDV,112,家繼訴,2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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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白藝
白妲


白束麗
白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被 告 白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白慧娟
白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30日宣判,茲因本 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 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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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