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 告 林楊琇雯
林岳聲
林昱錦
林昱佑
林秀珍
林玫君
林玳安
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 林旺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於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部分,是否受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有違一 事不再理原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