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87號
TCDV,112,家繼簡,87,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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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勵中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順森
楊政展
楊政浩
楊崇政

楊坤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濆、楊樹生楊樹偉所遺如附表一至三所 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分割方法為分割。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於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僅請 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濆、楊樹偉之遺產;嗣於民國112年7月12 日追加分割被繼承人楊樹生之遺產,經核原告上開追加部分 ,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楊政展楊崇政楊坤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楊清陽於民國104年12月6日死亡, 其遺產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5號判決分割遺產, 惟被繼承人楊清陽之繼承人陳濆、楊樹偉繼承之遺產仍維持 公同共有。且被繼承人陳濆、楊樹生楊樹偉分別於105年3 月3日、105年7月7日、110年12月6日過世,渠等遺有如附表 一至三所示之遺產,而被繼承人陳濆之繼承人為兩造及被繼 承人楊樹生楊樹偉;被繼承人楊樹生之繼承人為兩造及被 繼承人楊樹偉;被繼承人楊樹偉之繼承人則為兩造,因被繼 承人陳濆、楊樹生楊樹偉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無



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濆、楊樹生楊樹偉之遺產 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楊順森楊政浩: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公同共有部分 照我們應有比例分割等語。
 ㈡被告楊政展楊崇政楊坤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 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濆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 承人楊樹生死亡後遺有附表二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楊樹偉 死亡後遺有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其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 然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5號判決、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 記謄本、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堪認原告主張係為真實。
 ㈢關於分割方法部分,本院審酌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遺產不動 產部分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被 告就不動產部分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 得以自由單獨處分,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另如附表一 至三所示存款部分遺產,性質係可分,應按附表四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由被告各自取得。至如附表三編號7號所示車輛 ,價值不高,分別共有亦無實益,自以變價分割為妥。是認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一至三本院分割方法欄所 示方法分割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 各依如附表五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濆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被繼承人權利範圍 遺產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之1地號,面積:5287.11平方公尺) 1/168 (即1/21×1/8)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之「附表一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地號,面積:4374.93平方公尺) 1/168 (即1/21×1/8) 3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33,308.9元(計算至111年6月21日止,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1/8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之「附表一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30股(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1/8
附表二:被繼承人楊樹生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被繼承人權利範圍 遺產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之1地號,面積:5287.11平方公尺) 1/1344 (即1/168×1/8)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之「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地號,面積:4374.93平方公尺) 1/1344 (即1/168×1/8) 3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33,308.9元(計算至111年6月21日止,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1/64 (即1/8×1/8)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之「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30股(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1/64 (即1/8×1/8)
附表三:被繼承人楊樹偉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被繼承人權利範圍 遺產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之1地號,面積:5287.11平方公尺) 1/1344+1/9408=8/9408 (即1/21×1/8×1/8繼承陳濆部分+1/1344×1/7繼承楊樹生部分)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之「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學田段第35地號,面積:4374.93平方公尺) 1/1344+1/9408=8/9408 (即1/21×1/8×1/8繼承陳濆部分+1/1344×1/7繼承楊樹生部分) 3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33,308.9元(計算至111年6月21日止,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1/64+1/448=8/448 (即1/8×1/8繼承陳濆部分+1/64×1/7繼承楊樹生部分)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之「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30股(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1/64+1/448=8/448 (即1/8×1/8繼承陳濆部分+1/64×1/7繼承楊樹生部分) 5 郵局存款77,394元(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全部 6 聯邦銀行存款292元(若另有孳息者含孳息) 全部 7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全部 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被告依附表四所示「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四: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附表一應繼分比例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1 陳勵中 1/8 1/7 1/6 2 楊順森 1/8 1/7 1/6 3 楊政展 1/8 1/7 1/6 4 楊政浩 1/8 1/7 1/6 5 楊崇政 1/8 1/7 1/6 6 楊坤竺 1/8 1/7 1/6
附表五:
編號 繼承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勵中 1/6 2 楊順森 1/6 3 楊政展 1/6 4 楊政浩 1/6 5 楊崇政 1/6 6 楊坤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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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