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2號原 告 劉明華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劉珈誠律師被 告 鄧劉西 劉明和 劉美玲 劉喬松(即劉李阿柑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菊(即劉李阿柑之承受訴訟人) 劉鳳珠(即劉李阿柑之承受訴訟人)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王宜玉 被 告 劉喬維(即劉李阿柑之承受訴訟人) 劉江阿琴 張倩旻 張倩芬 劉宇浩 廖靜枝 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劉俊宏 被 告 劉宇翔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霞 被 告 劉育旻 鄧雪花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佳睿 被 告 劉傳木 劉美玉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傳盛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陳報鄧劉蕉及劉興恊除本件被告劉育旻及鄧雪花外之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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