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江姚美玲
被 告 關姚芳英
張姚美色
姚芳敏
孫姚芳雪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姚茂田
被 告 姚美珍
姚瀚岳
蔡麗雪
姚妮芝
姚嘉琳
何湘茹律師即廖彩桂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姚阿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依附表二所列之人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姚美珍、蔡麗雪、姚妮芝、姚嘉琳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姚阿卿於民國93年11月14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其繼承人為配偶廖彩 桂,子女即訴外人姚茂森、原告江姚美玲及被告姚茂田、關 姚芳英、張姚美色、姚芳敏、孫姚芳雪、姚美珍等人,然長 子姚茂森已於102年8月19日死亡,依法應由姚茂森之子女即 被告姚瀚岳、姚妮芝、姚嘉琳及其配偶即被告蔡麗雪等人再 轉繼承其應繼分,渠等已辦理由被告姚瀚岳單獨繼承之登記 。廖彩桂則於111年6月18日死亡,被告何湘茹律師為廖彩桂 之遺產管理人。現因未能全體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爰依民法 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姚美珍、蔡麗雪、姚妮芝、姚嘉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 則同意按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為證,且為到 庭被告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另被 繼承人姚阿卿之子姚茂森於102年8月19日死亡,並由姚茂森 之子姚瀚岳辦理單獨繼承之分割繼承登記,有臺中市雅潭地 政事務所112年6月9日雅地一字第1120004650號函暨所附分 割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 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 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 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經本院審 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按附表 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符合公平原則,且上開分割方式, 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取得、處分、 設定負擔,並不損及利益。本院認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之 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按附表二比例分
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3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段00巷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江姚美玲 1/9 2 姚茂田 1/9 3 廖彩桂之遺產管理人何湘茹律師 1/9 4 關姚芳英 1/9 5 張姚美色 1/9 6 姚芳敏 1/9 7 孫姚芳雪 1/9 8 姚美珍 1/9 9 姚瀚岳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