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2年度,266號
TCDV,112,司養聲,26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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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李君豪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筠喬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之 生 母 林慧文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之 生 父 黃英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九日收養乙○○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 被收養人乙○○(女、00年0月00日生)提出之家事認可收養 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健 康檢查資料、財力證明資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調查 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丙○○於 本院112年12月29日訊問時到庭均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之意 願,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 度家親聲字第689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卷宗,且依上開訊問 筆錄所載,堪認被收養人之生父丁○○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件收出養自毋 庸經其同意。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 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 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 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9月9日收養契約成 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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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