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910號
TCDV,112,司聲,1910,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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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相 對 人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常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77,13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 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 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即被告負擔,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24時確定在案,經本 院調閱卷宗審查無誤。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已預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75,047元、補繳裁判費2,084元,合計為77,13 1元(計算式:75047+2084=77131),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在卷可憑(參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卷,頁23、129) 。是以,參諸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131元,並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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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