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497號
TCDV,112,司聲,1497,202401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張樹根
相 對 人 張月雲
張海浪
張煥杰
張永傳
張樹旺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 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 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末按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 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上字第171號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先位之訴部 分由張樹根負擔;關於備位之訴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一「訴 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再提起第三審 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原判決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12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諭知第一審、第二 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依如附 表二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即本件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負擔,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確定在案,經本院 調閱卷宗審查無誤。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本院前 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該通知業 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 意見,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但其如曾於上 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併此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之費用 如計算書所示。另聲請人主張109年11月24日地政規費4,850 元部分,依卷內資料所示,並非法院函命補正,自難認係屬 本件訴訟程序中之必要費用,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資料查詢 服務費及元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之費用,均非屬本件 訴訟程序中之必要費用,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故不予 列入計算。至第三審之律師酬金需經最高法院核定,本件聲 請人提出第三審律師費未經最高法院核定其金額,尚難逕依 聲請人陳述之金額予以列入計算,併此敘明。依上開確定判 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本件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分別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 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50,896元 參本院110年度中補字第6號卷,頁39、191,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土地複丈規費 8,300元 參一審卷,頁127、219,本院110年8月12日囑託勘測函、臺中市中正興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22日中興地所二字第1100010938號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二紙(金額:4000元、43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51,556元 參二審卷頁59、191、241,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金額:28230元、14401元、8925元)。 第三審裁判費 42,634元 參三審卷頁39、191,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金額:28230元、14404元)。 合計:153,386元(計算式:50896+8300+51556+42634=153386)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台幣) 1 張永傳 9分之1 17,043元 2 張樹旺 9分之1 17,043元 3 張月雲 15分之1 10,226元 4 張煥杰 15分之6 61,354元 5 張海浪 9分之1 17,043元 6 張炎停 15分之1 10,226元 7 張舜翔 30分之1 5,113元 8 張舜閔 30分之1 5,113元 備註:
1.金額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預納訴訟費 用總額新台幣153,386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 得金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