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731號
TCDV,112,司繼,4731,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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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731號
聲 請 人 賴○○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
聲 請 人 賴○○


法定代理人 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素娥於民國112年10月8日死 亡,聲請人賴○○賴○○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 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素娥於112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賴○○賴○○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屬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 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黃麗珍、黃俊坪黃家如及 黃麗玉;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有賴榮謙賴雪玲賴妍庭、黃依鈴黃筱雅黃國堡謝竹君、謝洢 菲、柯毅鴻、施羽禎、李玟儀李瑜珊李振維。而上開繼 承人中,除黃俊坪黃家如及黃麗玉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4861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以及黃麗珍、賴榮 謙、賴雪玲賴妍庭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黃依鈴黃筱雅黃國堡謝竹君、謝洢菲、柯毅鴻、施羽禎、李 玟儀、李瑜珊李振維未為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 ,因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黃依



鈴、黃筱雅黃國堡謝竹君、謝洢菲、柯毅鴻、施羽禎、 李玟儀李瑜珊李振維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 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從而,聲請人賴○○賴○○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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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