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193號
TCDV,112,司票,10193,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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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193號
聲 請 人 鄭伊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童畊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提示日為何?(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無提示意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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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