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 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已經 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760號裁定為監護之宣告,選定陳報 人擔任監護人,茲依法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有法院所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江尚倛核對無誤,特陳報相對人 之財產云云。
三、查相對人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 字第760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 江尚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聲請人於本件陳報時所 提出財產清冊之各欄位均為空白,亦未提出本院112年度監 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江永欽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本院於112年11月2 7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 本。請完整填載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 附件、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重新簽章。相對人江○○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補 正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聲請 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