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51號
TCDV,112,司拍,451,202401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柯麗芬

相 對 人 賴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宏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 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元②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13年12月31日②121年12月 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66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尚欠本金共1,66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本票7紙、確認書、債務告知書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126-12 68.00 2分之1 2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126-31 28.00 28分之2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5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七層 1層:44.59 2層:58.08 3層:60.44 騎樓:17.64 地下層:64.94 合計:245.69 陽台:11.02 花台:3.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