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31號
TCDV,112,司拍,431,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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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王雅嬌

債 務 人 潘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雅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8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98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8月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潘俊良,債務額比例:1分之 1。
  嗣債務人潘俊良於⑴⑵民國107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 幣2,520,000元⑵新臺幣2,46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為⑴⑵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 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 另換約,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⑴⑵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2,5 13,768元⑵2,434,3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 、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中仁段 488-5 500 5000分之60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4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五層:85.41 合計:85.41 陽台:8.66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2 74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五層:85.41 合計:85.41 陽台:8.66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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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