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郭正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桂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5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匯款、商業 本票、墊款、票據、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8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 照應還款金額計算,以年息二十%計付。
(九)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 款金額計算,以年息二十%計付。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桂羚,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陳桂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 約定有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8月25日。 詎債務人清償期屆至未如期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兼 作借據)、楊梅瑞塘郵局第400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陳報:相對人日前僅得提 出部分還款憑證,以證明相對人已清償債務,惟因時間久遠 且金額龐大,相對人尚需調閱帳戶資料進行比對等語。惟相 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 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 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 ,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 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廣明 608 2,108.69 100000分之84 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3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舖、 人行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7層 一層:64.60 騎樓:20.23 合計:84.83 陽台:3.3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共同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310.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2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79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