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07號
TCDV,112,司拍,407,2024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侯俊如


債 務 人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恆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恆愔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9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 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中華民國140年8月29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 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 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恆愔、一一安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1分之1。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楊恆愔於民國 110年9月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 新臺幣7,2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8月3日,詎經提示後 ,尚欠新臺幣5,500,000元未獲清償。雖債務人楊恆愔嗣於 民國112年11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侯俊如,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土庫段 17-177 59 全 部 2 臺中市 西區 土庫段 17-178 19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0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舖、集合住 宅、避難室、 人行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49.92 二層:66.33 三層:66.33 騎樓:16.24 地下層:13.46 合計:212.28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頁


參考資料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