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2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子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因所附證物之 掛號回執所載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2年1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