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482號
TCDV,112,司促,33482,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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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威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領輝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公司名稱「威鈜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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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