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4號
TCDV,112,勞訴,4,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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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安得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有送醫療院 所鑑定之必要,前另經兩造提起行政訴訟,並繫屬於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且業經 該案送鑑定中,則前開鑑定結果,為本件職業災害之認定之 依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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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