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11號
TCDV,112,勞簡,11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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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江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翌臣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
,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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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