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29號
原 告 陳玉蘭
被 告 游明富 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市○○里00鄰 ○○○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