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56號
TCDV,111,重訴,556,20240105,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安吉拉商郁巧有限公司( CHAMP HOME DECORAT
ION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CHEN, SHU-F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Viet nam Waytex International Compan
y 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355,227元,以起訴日即111年8月12日
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
,下同)30.245元計算,即為1,074萬3,841元(計算式:美金35
5,227元×匯率30.245元=10,743,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安吉拉商郁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