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黃瑛瑛
黃家溱(原名:黃文琴)
黃文瑟
黃利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黃文浩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複代理人 高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