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正雄
被上訴人 劉嘉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嘉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67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