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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35號
TCDV,111,訴,2935,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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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鎮球
賴鎮國
賴鎮洲
賴秀媚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35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款及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查 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雖記載「上訴之聲明:一、原判決廢 棄。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然核未 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 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 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訴人不服部分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至上訴 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即為新臺幣(下同)1,775,834元(計算式:106.92㎡×16,60 9元/㎡=1,775,8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7,933元,附此指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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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