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賴均達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張重光
張資佩
張光歲
訴訟代理人 張漢斌
被 告 張益碩
張桂碩 住○○市○○區○○路000號 張清欽
住○○市○○區○○路000號
張森淼
被 告 張江州
王嘉君
張安宜
張羽青
張富凱
兼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複代理人 張森淼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分割方案(被告張景堯等十人民國113年1月22日提出之分割方案,請圖示兩造分割取得具體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