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衛玉琦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 告 衛玉芳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邱東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第三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