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13號
原 告 周泉松
楊建立
林榮村
賴炯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瑞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得提起(最高法院 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確認之訴,其訴 訟性質及目的,僅在就既存之權利狀態或法律關係之歸屬、 存在或成立與否,而對當事人間之爭執以判決加以澄清而已 ,既無任何創設效力,亦非就訴訟標的之權利而為處分,應 祇須以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為原告,並以爭執該 法律關係者為被告,其當事人即為適格(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267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 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 訴訟標的,惟過去之法律關係延續至現在仍有爭議,而有確
認利益者,非不得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126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原為被告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下稱福 德祠)之常務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及委員,被告 福德祠之原主任委員黃純仁於民國107年9月15日死亡後,被 告陳瑞宗經其他常務委員於同年12月3日,依台中市北區泉 興福德祠管理暨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10條之規定,選 任為代理主任委員,卻多次違法召集管理委員會議及信徒代 表會議,並作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下稱附表決議),原 告質疑被告陳瑞宗擔任主任委員一職及附表決議之合法性, 故訴請確認被告陳瑞宗與被告福德祠間之主任委員委任關係 及附表決議均不存在,被告則否認上情,而附表決議是否有 效,攸關被告於擔任代理主任委員期間行使之職權是否有效 ,及被告福德祠是否已合法改選委員,亦即被告福德祠之附 表決議雖屬過去之法律關係,惟果如原告所主張附表決議不 成立係屬實在時,則該過去不存在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將 影響往後被告福德祠選任之委員及歷次決議之合法性,則仍 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且附表決議是否合法成立,攸關原 告對於被告福德祠信徒代表資格之有無,造成原告是否具有 被告福德祠信徒代表資格之法律上地位均處於不安之狀態,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具備確認利益,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周泉松為被告福德祠第11屆常務委員、原告 楊建立為該屆常務監察委員、林榮村為管理委員、賴炯銘為 監察委員,原主任委員黃純仁於107年9月15日死亡後,被告 陳瑞宗經其他常務委員於同年12月3日依系爭選任章程第10 條之規定,選任為代理主任管理委員,惟其多次違反法令與 系爭章程之規定,召集管理委員會議及信徒代表會議,作成 附表決議,並於110年8月20日以伊等為被告,向本院起訴請 求遷讓房屋,故伊等請求確認下列會議決議均應不成立:(一)107年12月13日第11屆第10次管理委員臨時會議(下稱甲會議 ):依照系爭章程第8條第1項規定,第11屆管理委員應為15 人,於黃純仁死亡後,剩餘14人(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 邱家本、5周泉松、6陳瑞宗、13林春美、14賴春田、15魏茹 蓮、16張見昌、17黃善明、18林金水、19何文德、20鍾玉株 、21林榮村、22陳政宏),然依照甲會議記錄,該次出席人 數僅6人(即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 、15魏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扣除並非管理委員之 鍾蓮英,實際出席人數為5人,未達系爭章程第19條所定決
議需有過半數之信徒代表出席(即8人)之成立要件,故甲會 議所為決議(即推新信徒大會代表如附表二編號32歐建呈、3 3鄭德勝、34陳昭明、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慶湖、41 黃秋娥、42陳禕羚等8人),應不成立。
(二)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第11屆第2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下 稱乙會議):依照系爭章程第5條第1項規定,信徒代表為30 人,扣除於107年9月15日死亡之黃純仁,應到人數應為29人 ,又系爭章程第19條規定會議應有過半數(即15名信徒代表) 出席始得開會,然乙會議紀錄雖記載應到15人,實際出席人 數僅有9人(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8洪 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30林水 欽,下稱廖三慶等9人),顯見乙會議之召開未達章程所定最 低出席人數,是乙會議所為推選新進信徒代表12名(即附表 二編號31盧冬松、32歐建呈、33鄭德勝、34陳昭明、35鍾隆 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慶湖 、41黃秋娥、42陳禕羚,下稱盧冬松等12人)之決議亦未合 法成立。
(三)000年0月0日下午5時第12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下稱丙會議): 因同日下午3時50分之乙會議不成立,實際信徒代表人數仍 為上述之29名,依照系爭章程第19條規定,應有過半數(即1 5名信徒代表)出席方能開會,丙會議記錄雖記載當日有21名 信徒代表出席,然僅其中9人(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 本、6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株、 24鍾蓮英、30林水欽)具有信徒代表身分,其餘甫經乙會議 通過之12名新進信徒代即盧冬松等12人,因乙會議未合法成 立,當未能取得信徒代表資格,故丙會議出席人數不足系爭 章程第19條所定最低出席人數,所為改選第12屆委員之決議 自不成立。
(四)108年5月25日第12屆第1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下稱丁會議) :該次會議記錄雖記載出席之信徒代表有19人,然具有合法 信徒代表身分之出席人數僅有8名(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6 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株、24鍾 蓮英、30林水欽),其餘11人(即附表二編號31盧冬松、32歐 建呈、33鄭德勝、35鍾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 明、39賴清泉、40黃慶湖、41黃秋娥、42陳禕羚)因乙會議 不成立,而未合法取得信徒代表資格,已如前述,故丁會議 出席人數亦不足系爭章程第19條所定最低出席人數,所為註 銷第11屆信徒代表資格之決議(即附表一編號4之第三案), 亦不成立。
(五)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第12屆第1次監、委員會(下稱戊會議)
:被告福德祠於108年1月3日召開之丙會議所為改選第12屆 委員之決議既未合法成立,則同年6月25日之戊會議即非由 合法之召集權人所召集,出席之委員亦不足系爭章程第19條 所定最低出席人數,故戊會議未合法成立,被告陳瑞宗無從 經由非合法選任之第12屆委員之互推,而成為被告福德祠之 主任委員,是被告陳瑞宗與被告福德祠間亦無合法委任關係 存在等語。
(六)並聲明:⒈確認被告福德祠與被告陳瑞宗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⒉確認被告福德祠召開之107年12月13日第11屆第10次管理 委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⒊確認被告福德祠於108年1月3日召 開之第11屆第2次臨時信徒代表會議之決議不成立。⒋確認被 告福德祠於108年1月3日召開之第12屆第1次信徒代表大會之 決議不成立。⒌確認被告福德祠於108年5月25日召開之第12 屆第1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之決議不成立。⒍確認被告福德祠 於108年6月25日召開之第12屆第1次監、委員會之決議不成 立。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福德祠於107年2月11日第11屆第3次委員會議(下稱B會 議,歷次會議代號,見附表三之時序表)決議註銷附表二編 號3楊建立(原任常務監察委員,經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 分第12屆第2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追認註銷,下稱I會議)、1 3林春美(由丁會議追認註銷)、14賴春田(由I會議追認註銷) 、16張見昌委員(由丁會議追認註銷)四人之信徒代表資格, 依照系爭章程第7條規定,同時喪失監察委員及委員資格, 嗣經信徒代表大會追認,故被告福德祠之委員自章程第8條 所定15名減少為12名(即扣除附表二編號13林春美、14賴春 田、16張見昌)。而候補委員鍾蓮英係於104年8月17日經由 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下稱A會議)之第三案改選第11屆委員 時所選任,於上開委員出缺後,鍾蓮英乃遞補為委員,故管 理委員人數即增加為13名。
(二)又被告福德祠於107年8月6日第11屆第9次委員會議(下稱D會 議)之第三案中,決議註銷附表二編號5周泉松、19何文德、 21林榮村、22陳政宏之信徒代表資格(以上4人均經丁會議追 認),依照系爭章程第7條規定,同時喪失委員資格,委員人 數因此由13名減少至9名。嗣因原主任委員黃純仁於同年9月 15日死亡,被告福德祠遂於同年12月3日召開第11屆第6次臨 時委員會,決議註銷黃純仁之信徒代表資格,委員人數即變 更為8名,並同時依照系爭章程第10條之規定,由其餘常務 委員3人(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於同日 召開第11屆第5次常務委員會議(下稱E會議),互推被告陳瑞
宗為代理主任委員,故被告陳瑞宗因此取得會議召集權。(三)而107年12月13日之甲會議係由被告陳瑞宗以代理主任委員 之身分所召開,當時管理委員人數為8名(即附表二編號2廖 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15魏茹蓮、17黃善明、18林金水 、20鍾玉株、24鍾蓮英),故僅需5名委員出席即符合系爭章 程第19條所定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要求,而該日出席之委員共 有6名(即如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15魏 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符合過半數之要件,故甲會 議所為推選新信徒大會代表之決議,自屬合法成立。(四)關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之第十一屆第二次臨時信徒代 表會議(即乙會議):被告福德祠第11屆信徒代表原為28名( 即附表二編號1至10、13至30,編號11林彭好體、12賴宗茂 二人僅係榮譽委員,並無信徒代表或委員之資格),惟其中 原告楊建立及訴外人林春美、賴春田、張見昌等4人之信徒 代表資格,分別經108年5月25日之丁會議及同年0月00日下 午5時30分之I會議追認後註銷,已如前述。又附表二編號28 曾秋月於106年5月自行請辭,經107年2月11日B會議一致通 過准辭代表職位,故被告福德祠之信徒代表自28名減少為23 名(即排除附表二編號3楊建立、13林春美、14賴春田、16張 見昌、28曾秋月等5名)。至於107年5月25日第11屆第4次委 員會會議(下稱C會議)雖通過補選附表二編號31盧冬松、35 鍾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等4人為信徒代表,惟依照系 爭章程第5條第2項後段規定,尚待信徒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故此時信徒代表仍為23人。再107年8月6日第11屆第9次委員 會(即D會議) 註銷附表二編號5周泉松、19何文德、21林榮 村、22陳政宏等4人之信徒代表資格,信徒代表減為19人; 同年12月3日第11屆第6次臨時委員會(下稱F會議)另註銷附 表二編號1黃純仁、7賴炯銘、9陳明照、23陳志諻等4人之信 徒代表資格,信徒代表因此減為15人。故108年1月3日3點50 分召開之乙會議,應出席人數為15人,過半數為8人,當日 有9人出席,會議成立,乙會議審查新進信徒代表合法。是 盧冬松等12人經由乙會議之決議成為信徒代表。(五)關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第12屆第一次代表大會(即丙會議) :因同日下午3時50分之乙會議業經推選盧冬松等12人為信 徒代表,加計原本之信徒代表15人,故信徒代表總計為27人 ,丙會議記錄記載應到37人實為27人之誤載,該次會議實到 人數為21人,而出席人數除原告不爭執之9人(即附表二編號 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 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外,尚有前開12名新 任信徒代表,故丙會議之出席人數已逾應出席人數之半數,
自得作成相關決議。
(六)關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之第12屆第1次臨時信徒代表 大會(即丁會議):因108年3月8日理、監委員會(下稱G會議) 註銷附表二編號18林金水之信徒代表資格,並經丁會議追認 ,信徒代表人數由27人減為26人,會議記錄記載應到26人, 實到19人,除原告不爭執之出席人數8名外(即附表二編號2 廖三慶、6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 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尚有11名信徒代表出席(即附表 二編號31盧冬松、32歐建呈、33鄭德勝、35鍾隆彬、36賴淑 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慶湖、41黃秋娥 、42陳禕羚),故丁會議之出席人數符合系爭章程第19規定 。
(七)關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第12屆第1次監、委員會(即戊會 議):本次會議係就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管理委員會第1次 常務委員會議(下稱H會議)中有關主任委員盧冬松請辭,依 照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應由常務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後,推舉被告陳瑞宗代理主任委員,故被告陳瑞宗有權召集 戊會議。又戊會議開會前,業經丙會議決議改選第12屆委員 (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6陳瑞宗、4邱家本、10李月春、15 魏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31盧冬松、35鍾 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慶 湖等15人當選委員,編號41黃秋娥為候補委員),及第12屆 監事(附表二編號8洪春玉、27陳淑華、32歐建呈、33鄭德勝 、34陳昭明、等5人當選,編號42陳禕羚為候補監事),已如 前述,故戊會議應到人數20人,過半數11人出席即可開會, 而依會議記錄所載實到為17人,故戊會議合法召開。(八)再者,戊會議既合法召開,該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選 任之主任委員即被告陳瑞宗亦有效成立,故被告二人間應有 委任關係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等原經104年8月17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選任 為被告福德祠第11屆信徒代表,周泉松兼任常務委員、楊建 立兼任監察委員、林榮村兼任管理委員、賴炯銘兼任監察委 員之事實,有福德祠管理委員會第11屆名冊(本院卷一第35 頁)、A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187頁,24鍾蓮英為候補管理委 員,23陳志諻為候補監察委員)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首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雖主張甲、乙、丙、丁、戊5次會議,均因被告陳瑞宗 無召集權或未達應出席人數過半數出席之門檻,會議所作成 之決議均不成立,然經本院認定,上開決議均合法成立,分
別認定如下:
(一)關於甲會議(即107年12月13日之第11屆第10次管理委員會) 部分:
1.原告主張管理委員為14名,應由8名出席始逾半數,而依照 甲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213頁),僅有6名管理委員出席,被 告則辯稱甲會議開會時,合法之管理委員僅8人,僅需6名委 員出席,即達過半數出席之門檻。對此,參酌被告福德祠於 107年2月11日召開之第11屆第3次委員會(即B會議)之會議紀 錄所示,該次會議之案由3已作成註銷附表二編號13林春美( 嗣經丁會議追認,本院卷一第237頁)、14賴春田(嗣經I會議 追認,本院卷一第397頁)、16張見昌(嗣經丁會議追認,本 院卷一第237頁)等3人信徒代表資格之決議(本院卷一第189 頁),而依照系爭章程第7條規定「信徒代表需服從法令,遵 守章程及決議事項,如有下列情事經管理委員會決議註銷資 格,如為管理委員或監察委員者,同時喪失其資格,資格註 銷經信徒代表大會追認後,當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本 院卷一第27頁),是上開3人既經管理委員會註銷信徒代表資 格,並經信徒代表大會嗣後追認,即溯及自107年2月11日之 B會議決議時(本院卷一第189頁),喪失管理委員資格,被告 福德祠之管理委員人數因此自系爭章程第8條所定15名,減 少為12名,並經附表二編號24之候補管理委員鍾蓮英遞補後 ,實際管理委員人數為13名。
2.又被告福德祠於107年8月6日之11屆第9次委員會(即D會議) 決議註銷附表二所示編號5周泉松、19何文德、21林榮村、2 2陳政宏等4人之信徒代表資格(本院卷一第201頁),並經000 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之丁會議追認(本院卷一第237頁), 該4人亦溯及自D會議決議時喪失管理委員資格,管理委員因 此由13名減少為9名。
3.另原主任委員黃純仁於107年9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提出之 同年12月13日甲會議之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213頁)可證,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其信徒代表身分即因死亡而發生缺位 ,雖嗣經同年00月0日下午3時之F會議(本院卷一第209頁)決 議註銷其信徒代表資格,惟僅生確認之效力,管理委員人數 因此減少為8名。
4.復依照系爭章程第9條規定:「本祠管理委員互選5人為常務 委員,並由管理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任 期3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第10條規定:「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中互推選一代理職務,出 缺一個月內辦理補選」(本院卷一第29頁)。是被告陳瑞宗既 由常務委員於107年12月3日召開之第11屆第5次常務委員會(
即E會議,本院卷一第205、207頁),以3名常務委員(即附表 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互推方式選任被告陳瑞 宗為代理主任委員,即與系爭章程第10條之規定相符,是被 告陳瑞宗自得於同年月13日之甲會議(即第11屆第10次管理 委員會),主持會議,代理行使主任委員職權。 5.又甲會議開會時,合法之管理委員為8人,已如本判決前開 第3點所述(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宗、15 魏茹蓮、17黃善明、18林金水、20鍾玉株、24鍾蓮英),且 兩造均不爭執系爭章程第19條所定「各項會議需過半數出席 ,表決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本院卷一第31頁),其 中「過半數出席」於管理委員未足15人時,只需以實際尚存 之管理委員過半數出席,非以8名管理委員出席為必要(本院 卷二第336、337頁第四次言詞辯論筆錄),是甲會議僅需8名 管理委員過半數(即5人)出席,即達足以成會之定足數。而 該次會議與會之管理委員為6名(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 家本、6陳瑞宗、15魏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有簽到 簿(本院卷一第215頁)在卷可稽,故甲會議合法成立。(二)關於乙會議(即107年12月13日第11屆第10次管理委員會)部 分:
1.按信徒代表30人,信徒代表出缺,凡年滿20歲以上,設籍於 總則列轄區內之里民,對本祠有熱心貢獻者,由現任信徒代 表二人推介,經委員會審查,信徒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成 為信徒代表,系爭章程第5條定有明文(本院卷一第27頁)。 原告主張乙會議開會時被告福德祠之第11屆信徒代表實際為 29人,需15人出席始過半數,而乙會議紀錄記載實到為9人 ,故該次會議不成立;被告則辯稱乙會議開會時合法信徒代 表僅有17人,當日實到9人已過半數,會議成立等語。本院 審酌依據原告提出之被告福德祠管理委員會11屆名冊(本院 卷一第35頁,詳如附表二所示),成員為30名,被告雖辯稱 附表二編號11林彭好體、12賴宗茂二人僅係榮譽委員,並無 信徒代表或委員之資格,故該屆信徒代表自始僅有28名,惟 上開二人若自始不具備信徒代表資格,被告福德祠應無刻意 將其二人列於名冊上,而僅選出28名信徒代表,就其餘兩名 信徒代表空缺不補之必要,且榮譽委員與信徒代表乃不同身 分別,被告復未提出林彭好體、賴宗茂二人辭任或註銷信徒 代表資格之證據,自不因其等具有榮譽委員身分,即否認其 二人具信徒代表之資格,是第11屆信徒代表應堪認定為30人 。
1.另依照被告福德祠於107年2月11日之第11屆第3次委員會(即 B會議)之會議記錄所示,該次會議決議註銷附表二編號3楊
建立(經I會議追認,本院卷一第397頁)、13林春美(經丁會 議追認,本院卷一第237、239頁)、14賴春田(經I會議追認 ,本院卷一第397頁)、16張見昌(經丁會議追認,本院卷一 第237、239頁)等4人之信徒代表資格(本院卷一第189頁); 另附表二編號28曾秋月於104年7月6日行開顱手術,經醫師 評估有失能狀況,於106年5月自行請辭(本院卷一第189頁) ,則於意思表示到達被告福德祠時即生當然失其信徒代表之 資格,無待於B會議之決議為生效要件,故被告福德祠之信 徒代表經扣除後實際人數自30名減少為25名(即減少如附表 二編號3楊建立、13林春美、14賴春田、16張見昌、28曾秋 月等5人)。
2.又被告福德祠於107年8月6日之第11屆第9次委員會(即D會議 )決議註銷附表二編號5周泉松、19何文德、21林榮村、22陳 政宏等4人之信徒代表資格(本院卷一第201頁),嗣經000年0 月00日下午5時30分之第12屆第1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即丁 會議)之追認(本院卷一第237、239頁),故信徒代表減為21 名。
3.另被告福德祠於107年12月3日之第11屆第5次常務委員會(即 E會議)註銷附表編號1黃純仁、7賴炯銘、9陳明照、23陳志 諻等4人之信徒代表資格,其中黃純仁業於同年9月15日死亡 ,其信徒代表身分因此發生缺位,不待委員會另以決議註銷 ,前已敘及,故信徒代表復減少為17名。
4.據此,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之第11屆第2次臨時信徒 代表大會(即乙會議)開會時,應出席之信徒代表人數為17人 ,過半數即為9人,而當日到場者共有9人(即附表二編號2廖 三慶、3邱家本、6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3鍾玉株 、15魏茹蓮、24鍾蓮英、30林水欽)出席(本院卷一第93頁) ,達足以成會之定足數,故乙會議審查新進信徒代表12名( 附表二編號31盧冬松、32歐建呈、33鄭德勝、34陳昭明、35 鍾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 慶湖、41黃秋娥、42陳禕羚等12人,下稱乙會議審查通過之 新進信徒代表盧冬松等12人)之決議亦屬合法,該12人於當 日下午3點50分成為信徒代表。
(三)關於丙會議(即000年0月0日下午5時第12屆第1次代表大會) 部分:
1.原告雖主張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之乙會議不成立,故 乙會議審查通過之新進代表12人並未取得信徒代表身分,則 同日下午5時召開之第12屆第1次代表大會(即丙會議),因會 議紀錄記載實到信徒代表人數為21名(本院卷一第97頁),經 扣除乙會議審查通過之新進信徒代表盧冬松等12人後,僅有
9名信徒代表出席(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4邱家本、6陳瑞 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 、30林水欽),未逾半數(即15人),是丙會議作成改選第12 屆委員之決議亦不成立等語。惟乙會議之決議乃屬合法成立 ,並無原告所指不成立之情形,且乙會議開會時之信徒代表 僅餘17人,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加計乙會議審查通過之新進 代表12人,信徒代表因此成為29人,經其中21人出席,已逾 半數,故丙會議已合法成立。
2.準此,丙會議作成改選第12屆委員之決議,由附表二編號2 廖三慶、6陳瑞宗、4邱家本、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 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31盧冬松、35鍾隆彬、36賴淑絨 、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慶湖等15人當選委 員,編號41黃秋娥為候補委員,另改選第12屆監事,由附表 二編號8洪春玉、27陳淑華、32歐建呈、33鄭德勝、34陳昭 明等5人當選,編號42陳禕羚為候補監事,亦屬合法成立。(四)關於丁會議(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第12屆第1次臨時 信徒代表大會)部分:
1.原告固主張實際信徒代表為29人(扣除已死亡之黃純仁),應 由15名出席始逾半數,惟依據該次會議記錄顯示,實到為19 人(本院卷一第237~239頁),其中僅8人為合法信徒代表(即 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6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 茹蓮、20鍾玉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故丁會議不成立 等語。然於107年12月3日乙會議作成新進代表盧冬松等12人 之決議後,合法信徒代表應為29人,此部分已於前開(三)第 1段所述。嗣被告福德祠於108年3月8日之第12屆第1次臨時 監委、委員會(即G會議)作成註銷附表二編號18林金水之信 徒代表資格(本院卷第231頁,經丁會議追認),信徒代表人 數因此減為28人。
2.又依照丁會議記錄所載,實到為19人(本院卷一第237~239頁 ),除原告不爭執之合法信徒代表8名外(即附表二編號2廖三 慶、6陳瑞宗、8洪春玉、10李月春、15魏茹蓮、20鍾玉株、 24鍾蓮英、30林水欽),加計前經本院認定為合法之新進信 徒代表11名出席(即附表二編號31盧冬松、32歐建呈、33鄭 德勝、35鍾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 泉、40黃慶湖、41黃秋娥、42陳禕羚等11人,至於編號34陳 昭明則未出席),已達過半數開會人數,因此所為決議自合 法成立。
(五)關於戊會議(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第12屆第2次臨時信徒 代表大會)部分:
1.原告主張丙會議不成立,故該次會議所選出第12屆管理委員
和監察委員(即由附表二編號2廖三慶、6陳瑞宗、4邱家本、 10李月春、20鍾玉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31盧冬松、35 鍾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39賴清泉、40黃 慶湖等14人當選委員,編號41黃秋娥為候補委員,另改選第 12屆監事,由8洪春玉、32歐建呈、33鄭德勝、34陳昭明、4 3陳淑華5人當選,編號42陳禕羚為候補監事)之決議亦不成 立,然丙會議合法成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原告主張並 不可採。
2.另依系爭章程第9規定,被告福德祠之常務委員為5人,而00 0年0月0日下午5時丙會議通過之第三案「改選第12屆常務委 員」決議,經投票結果由附表二編號1廖三慶、6陳瑞宗、10 李月春、31盧冬松、20鍾玉珠等5人選任為常務委員(本院卷 一第99頁,詳如附表一編號3第三案所示),依系爭章程第9 規定,過半數(即3人)即可開會,而同年0月00日下午7時之 第12屆第1次常務委員會(即H會議),上開5名常務委員均有 出席該次會議(本院卷一第245頁),故該會議成立。且因第1 2屆主任委員盧冬松於該次會議中表明請辭主任委員一職, 常務委員即僅餘4人,其等並依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中互推選一代理職務 ,故被告陳瑞宗既經由其餘常務委員決議互推為代理主任委 員,即取得依系爭章程第17條之會議召集權(本院一卷第31 頁)。
3.又戊會議開會前,丙會議於作成決議改選第12屆委員合法已 如前述,故戊會議應到人數20人(本院卷一第111頁),過半 數為11人出席即可開會,而戊會議之會議紀錄雖記載實到17 人,但實際出席人員為19人,經核僅其中附表二編號2廖三 慶、6陳瑞宗、10李月春、20鍾玉株、24鍾蓮英、30林水欽 、31盧冬松、35鍾隆彬、36賴淑絨、37蔡育俊、38周志明、 39賴清泉、40黃慶湖等13人(下稱廖三慶等13人)始為第12屆 管理委員;至於附表二編號8洪春玉、32歐建呈、33鄭德勝 等3人則係以第12屆監察委員身分出席,惟該次會議係針對 原主任委員盧冬松請辭後,為填補主任委員之缺額而另行自 常務委員中選任,自應以出席之管理委員為認定,故正確出 席人數應非會議記錄所載之17人,而為13人,惟仍過半數, 故戊會議合法成立。且被告陳瑞宗既經出席委員作成一致通 過擔任主任委員之決議,其與被告福德祠間自成立委任關係 。
肆、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附表決議暨被告陳瑞宗與被告福德 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無理由,不應准許。伍、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予審酌
,於訴訟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陸、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
編號 決議日期 (民國) 會議名稱 提案內容 決議內容 出席人員及人數 (本院卷頁) 1 107.12.13 第十一屆第十次管理委員會議(即甲會議) 推新代表:歐建呈、鄭德勝、陳昭明、周志明、賴清泉、黃慶湖、黃秋娥、陳禕羚等8人為新代表。 一致通過 邱家本、廖三慶、陳瑞宗、鍾玉珠、魏茹蓮、鍾蓮英,共6人。(卷一第91頁) 2 108.01.03下午3時50分 第十一屆第二次臨時信徒代表會議(即乙會議) 新進代表盧冬松、歐建呈、鄭德勝、陳昭明、鍾隆彬、賴淑絨、蔡育俊、周志明、賴清泉、黃慶湖、黃秋娥、陳禕羚,正式為泉興福德祠信徒代表。 一致通過 陳瑞宗、邱家本、廖三慶、鍾玉珠、鍾蓮英、魏茹蓮、洪春玉、李月春、林水欽,共9人。(卷一第93頁) 3 108.01.03下午5時 十二屆第一次信徒代表會議(即丙會議) 第一案:改選第十二屆委員 陳瑞宗、廖三慶、盧冬松、鍾玉珠、李月春、邱家本、鍾蓮英、林水欽、魏茹蓮、鍾隆彬、賴淑絨、蔡育俊、周志明、賴清泉、黃慶湖等15人當選。候補委員:黃秋娥 陳瑞宗、邱家本、廖三慶、鍾玉珠、鍾蓮英、魏茹蓮、洪春玉、李月春、林水欽、盧冬松、歐建呈、鄭德勝、陳昭明、鍾隆彬、賴淑絨、蔡育俊、周志明、賴清泉、黃慶湖、黃秋娥、陳禕羚,共21人。(卷一第97~105頁) 第二案:改選第十二屆監事 洪春玉、陳淑華、鄭德勝、陳昭明、歐建呈、陳瑋羚等5人當選。候補監事:陳瑋羚。 第三案:改選十二屆常務委員 陳瑞宗、廖三慶、盧冬松、鍾玉珠、李月春等五人當選。 第四案:改選十二屆常務監事 洪春玉五票當選。 第五案:改選第十二届主任委員 盧冬松五票當選。 第六案:改選第十二屆總幹事 一律通過由廖三慶擔任第十二屆總幹事。 第七案:改選第十二届財務長 一律通過由鍾蓮英擔任第十二届財務長。 4 108.05.25 下午5時30分 第十二屆第一次信徒代表會議(即丁會議) 第一案:盧冬松主委請辭一案 一致通過准以辭去主任委員一職 陳瑞宗、盧冬松、廖三慶、鍾玉珠、李月春、鍾蓮英、林水欽、魏茹蓮、鍾隆彬、蔡育俊、賴清泉、黃慶湖、黃秋娥、洪春玉、賴淑絨、鄭德勝、歐建呈、陳禕羚、周志明,共19人。 (卷一第237、239頁) 第二案:主任委員遺缺下次會議表決 一致通過 第三案:本會,周泉松、林榮村、何文德、林金水、張見昌、陳政宏、林 春美、陳明照、賴炯銘、陳志諻、曾秋月,因為反章程第七條第3、5、6、7、8項經管理委員註銷資格,信徒代表大會追認後,當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一致通過註銷資格 第四案:目前福德祠信徒代表有遺缺,如何辦理 一致通過補足30人 第五案:目前林榮村等人,不合程序,占據福德祠 請教律師 第六案:農曆5月28日福德祠32週年慶,如何辦理 一致通過(當天一同前去團拜慶祝) 第七案:團體制服訂做(T恤)制服 一致通過 第八案:請人設計,土地公公報文宣內容,經會議通過(各項委員代表共同執行發放土地公公報)執行發放土地公公報) 一致通過 5 108.06.25下午5時 第十二屆第一次臨時信徒代表會議(即戊會議) 第一案:盧冬松主委請辭一案 一致通過准以辭去主任委員一職 陳瑞宗、盧冬松、廖三慶、鍾玉珠、李月春、鍾蓮英、林水欽、魏茹蓮、鍾隆彬、蔡育俊、賴清泉、黃慶湖、黃秋娥、洪春玉、賴淑絨、鄭德勝、歐建呈、陳禕羚、周志明,共19人。 (卷一第111頁) 第二案:主任委員遺缺,廖三慶提議由常務委員陳瑞宗擔任 一致通過 附表二:第11屆信徒代表及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名單(本院卷一第35、93頁)
編號 職稱 姓名 資格得喪紀錄 1 主任委員 黃純仁 107年9月15日死亡,嗣經附表三F會議註銷黃純仁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委員資格。 2 常務委員兼總幹事 廖三慶 3 常務監察委員 楊建立 經附表三編號2之B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監察委員資格,嗣經I會議追認。 4 常務委員 邱家本 於附表三編號3之C會議中辭去常務委員乙職,回歸委員職位。 5 常務委員 周泉松 附表三編號4之D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常務(管理)委員資格,嗣經I會議追認。 6 常務委員 陳瑞宗 附表三編號5之E會議互推陳瑞宗為代理主任委員、F會議決議陳瑞宗代理主任委員。 7 監察委員 賴炯銘 附表三編號6之F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本院卷一第209頁會議紀錄),同時喪失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8 監察委員 洪春玉 9 監察委員 陳明照 附表三編號6之F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10 監察委員 李月春 11 榮譽委員 李彭好體 12 榮譽委員 賴宗茂 13 委員 林春美 附表三編號2之B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管理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14 委員 賴春田 附表三編號2之B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監察委員資格,嗣經I會議追認。 15 委員 魏茹蓮 16 委員 張見昌 附表三編號2之B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管理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17 委員 黃善明 18 委員 林金水 附表三編號10之G會議註銷林金水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管理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19 委員 何文德 附表三編號4之D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20 委員 鍾玉株 21 委員 林榮村 附表三編號4之D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管理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22 委員 陳政宏 附表三編號4之D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23 候補監委 陳志諻 附表三編號6之編號1之F會議註銷信徒代表資格,同時喪失候補監察委員資格,嗣經丁會議追認。 24 代表 鍾蓮英 附表三編號1之A會議推選為候補管理委員,於B會議後遞補為正式管理委員。 25 代表 鄧阿完 26 代表 劉清溪 27 代表 陳淑華 28 代表 曾秋月 29 代表 張澄山 30 代表 林水欽 31 新進代表 盧冬松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2 新進代表 歐建呈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3 新進代表 鄭德勝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4 新進代表 陳昭明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5 新進代表 鍾隆彬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6 新進代表 賴淑絨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7 新進代表 蔡育俊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8 新進代表 周志明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39 新進代表 賴清泉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40 新進代表 黃慶湖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41 新進代表 黃秋娥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42 新進代表 陳禕羚 經附表三編號8之乙會議通過審查成為信徒代表。 附表三:歷次會議一覽表(按照時間順序)
編號 日期時間 會議名稱 決議摘要 代號及會議紀錄卷頁 1 104.08.17 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 推派黃純仁為第11屆主任委員。 推派廖三慶、周泉松、邱家本、陳瑞宗為第11屆常務委員。 推派陳政宗、林春美、賴春田、魏茹蓮、張見昌、黃善明、林金水、何文德、鍾玉珠、林榮村為第11屆委員;候補委員為鍾蓮英。 推派楊見立、賴炯銘、洪春玉、陳銘照、李月春為第11屆監察委員;候補監察委員為陳志諻。 推派楊建立為第11屆監察委員。 A會議,卷一第187頁 2 107.02.11 第11屆第3次委員會 註銷賴春田、張見昌、林春美、楊建立4名信徒代表資格。 一致通過曾秋月准辭泉興福德祠所有職位。 B會議,卷一第189頁 3 107.05.25 第11屆第4次委員會 補4名代表盧冬松、鍾隆彬、蔡育俊、賴淑融。 推派盧冬松為正式委員及常務委員。 C會議,卷一第95頁 4 107.08.06 第11屆第9次委員會 註銷林榮村、何文德、陳政宏、周泉松4名信徒代表資格。 D會議,卷一第201頁 5 107.12.03 第11屆第5次常務委員會 推舉陳瑞宗為代理主任委員。 E會議,卷一第205、207頁 6 107.12.03 下午3時 第11屆第6次臨時委員會 註銷黃純仁、陳志諻、陳明照、賴炯銘4名信徒代表資格。 F會議,卷一第209頁 7 107.12.13 第11屆第10次管理委員臨時會 推新代表8名,即歐建成、黃秋娥、周志明、陳昭明、賴清泉、黃慶湖、陳禕羚、鄭德勝。 甲會議,卷一第213頁 8 108.01.03 下午3時50分 第11屆第2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 選舉第12屆管理委員和監察委員。 乙會議,卷一第93頁 9 108.01.03下午5時 第12屆第1次代表大會 見附表一編號三 丙會議,卷一第97~99頁 10 108.03.08 下午5時 第12屆第1次臨時監委、委員會 註銷林金水信徒代表資格。 G會議,卷一第231頁 11 108.05.25 下午5時30分 第12屆第1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 盧冬松請辭主委。 追認註銷周泉松、林榮村、何文德、林金水、張見昌、陳政宏、林春美、陳明照、賴炯明、陳志諻、曾秋月11名信徒代表資格。 丁會議,卷一第237~239頁 12 108.05.25 下午7時 第12屆第1次常務委員會 因盧冬松請辭主委,推舉陳瑞宗代理主任委員。 H會議,卷一第245~247頁 13 108.06.25 下午5時 第12屆第1次監、委員會 選任陳瑞宗為主任委員(任期3年)。 戊會議,卷一第111頁會 14 108.06.25 下午5時30分 第12屆第2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 追認註銷楊建立、賴春田資格。 I會議,卷一第397頁 15 111.01.13 第13屆第1次代表大會 選舉第13屆管理委員15人、監察委員5人,陳瑞宗當選為第13屆主任委員。 J會議,卷一第457頁 附表四:第12屆委員名單
編號 姓名 職位委員 備註(第11屆信徒代表及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名單) 1 廖三慶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2 2 陳瑞宗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6 3 邱家本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4 4 李月春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10 5 鍾玉株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20 6 鍾蓮英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24 7 林水欽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0 8 盧冬松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1 9 鍾隆彬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5 10 賴淑絨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6 11 蔡育俊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7 12 周志明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8 13 賴清泉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39 14 黃慶湖 管理委員 附表二編號40 15 黃秋娥 候補委員 附表二編號41 16 洪春玉 監察委員 附表二編號8 17 歐建呈 監察委員 附表二編號32 18 鄭德勝 監察委員 附表二編號33 19 陳昭明 監察委員 附表二編號34 20 陳淑華 監察委員 附表二編號43 21 陳禕羚 候補監察委員 附表二編號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