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10號
TCDV,110,訴,1310,2024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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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林晋宏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楊錦香即鍾芳雄之繼承人)

鍾韻竹(即鍾芳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錦香鍾韻竹為被告鍾芳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5月3日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 訟,其中被告鍾芳雄於訴訟中之112年9月12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楊錦香鍾韻竹,有鍾芳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本院卷二 第197、209、211頁)。又上開繼承人並未提出拋棄繼承之 聲請,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惟 上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 命楊錦香鍾韻竹等人為被告鍾芳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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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