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45號
TCDV,110,訴,1145,2024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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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翁兆瑋
陳樹金
翁火墉
李品宥
詹德燦
張素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鎮清宮
法定代理人 楊紹森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2079號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2年12月6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 台上字第247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2473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 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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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