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31號
TCDV,110,訴,1131,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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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建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景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9,863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8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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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