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85號
TCDV,109,建,85,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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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


被上訴人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聰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2年12月27日109年度建字第8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㈠上訴人登田營造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7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㈡上訴人劉
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劉培森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0,5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上開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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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