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宏信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除 據被告賴俊源陳報在案外,並有最高法院書記庭通知書影本 、主文公告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列印等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 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本院自得依被告賴俊源之聲請及依 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