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1號
TCDM,113,聲保,4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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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ANDECHA THEERAPHON(泰國籍,中文名替拉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NDECHA THEERAPH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ANDECHA THEERAPHON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 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受刑人為外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 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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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