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7號
TCDM,113,聲保,37,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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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柏晏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柏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柏晏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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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