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33號
TCDM,113,聲,333,202401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謝少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上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非以檢察官據 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68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 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 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 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 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 意旨參照)。故如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對象 者,其聲明異議之提起於程序上即與法有違,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少洋(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並①經本院以1 09年度聲字第3683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年8月確定;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 第2230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 確定,有該等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稱上開各罪經甲、乙裁定分別定應執行 刑,分別執行,刑期合併計算,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乃請 求本院使甲裁定之1罪另外執行,甲裁定其餘各罪與乙裁



定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於受刑人較為有利等語,顯係以 法院裁定為異議對象,而非就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而為異議 ,依上開說明,即與聲明異議之法定要件不符。又甲、乙 裁定業已確定,該合併定執行刑之案件是否有違法情事, 係屬是否違背法令,得否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尚 不得循聲明異議程序予以請求。且甲、乙裁定所包含各該 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則檢察 官依該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亦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 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從而,受刑人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 項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