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61號
TCDM,112,附民,2661,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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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61號
原 告 黃蘇菊枝

上列原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21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補正其上記載有被告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繕本,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 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 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 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 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3至8款、同條第2項、第24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12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甲○○○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21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於書狀上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復未載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於書狀內記載「請求回復損害」 ,然未敘明請求何人為何種給付(如具體之給付內容或金額 ),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之原因事實及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核與上揭規定不 符,亦未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依上開規定, 即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然此屬得補正事項,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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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