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932號
TCDM,112,附民,193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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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32號
原 告 林育琪


被 告 陳珈方
劉予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無繫屬,自無程序 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劉予瀧部分:
被告劉予瀧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8、5022、18907、43835 、49895、49905號),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111年 度偵字第8852、18366、30902號)所載之事實,詐欺集團成 員於民國110年6月24日某時,分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 稱「Jimmy Ting」、「jZ000000000陳建鳴」主動與原告成 好友,誘使原告登錄註冊該詐欺集團所虛設之虛擬貨幣投資 網「MU加密貨幣科技有限公司」站網址:(http://a.mugames .tw/s/SZNT5U)註冊為會員,並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 可進行投資獲取投資利益云云對原告施用詐術,原告因而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9月24日17時53分許,匯款新臺幣(



下同)9萬2900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被告陳珈方所申辦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內 。詐欺集團成員獲悉原告及其他被害人款項已匯入上開永豐 銀行帳戶,乃於同日18時11分許,轉帳14萬元至上開該案同 案被告郭家哲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持上開中國信 託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 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故原 告並非被告劉予瀧犯罪所受損害之人,檢察官亦無起訴被告 劉予瀧對原告犯罪之事實。
三、被告陳珈方部分:
  原告雖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款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被告陳珈方所申辦永豐銀行帳戶內, 故原告係被告陳珈方提供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行為受損害之 人,然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陳珈方對原告犯罪之事實。四、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 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且原告亦非被告劉予瀧犯 罪所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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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